編制電氣安全標準 擔負安全指導職能和安全專項職能的技術委員會的任務
2.1 定義
2.1.1 安全指導職能
安全指導職能系指處理與大部分電氣類產品有關的某一特定安全特性。
2.1.2 安全專項職能
安全專項職能是指在某一特定委員會內處理產品安全要求,而這種安全要求也能適用屬于其他技術委員會范圍的一個或多個產品領域。有關的技術委員會可以對這些要求進行補充或修改,以用于在其領域或專業范圍內的特定產品。
屬于安全指導職能的要求的擴展不在本職責內。
2.2 安全指導職能和安全專項職能的作用
給有關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指派安全指導職能和安全專項職能,具有下列作用:
——保證在若干技術委員會共同范圍內的安全標準的一致性,以避免互相矛盾的要求;
——有利于減少標準篇幅,從而節省材料和印刷成本,節省標準使用者和編寫者的開支;
——增進不同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之間的相互理解;
——有利于標準體系的協調性。
2.3 目前指派的職能
表 1 安全指導職能
指 導 職 能 內 容 |
擔負職能的技術委員會 |
耐漏電起痕試驗方法 |
對應IEC SC15A(短時間試驗)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涉及人員和設備安全,為避免混亂和保證安全操作的標志系統。通常使用的包括:
——電氣設備(如:電阻器、熔斷器、旋轉電機)及這些設備的組合的線端標記;
——絕緣導體和裸導體的標志,例如用標記、顏色或數字識別;
——指示燈和按鈕的顏色標志含義;
——控制電氣設備的操作件的運動方向 |
對應IEC TC16(線端標記和其他標志)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電壓在交流1000V和直流1500V以下的絕緣配合,包括電氣間隙、爬電距離和固體絕緣的尺寸。這包括絕緣配合的有關試驗方法的應用,尤其是介質強度試驗和相關的測試電壓 |
對應IEC SC28A(低壓設備絕緣配合)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測試機械強度的方法,如使用彈簧錘、擺錘和滾筒 |
對應IEC SC50A(沖擊和振動試驗)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腐蝕。主要涉及鋼鐵材料的接觸處和連接處的腐蝕以及由電化學電位差引起的腐蝕(根據現行的電化學電位差表) |
對應IEC SC50B(氣候試驗)的技術委
員會或歸口單位 |
電擊防護 |
對應IEC TC64(建筑物的電氣裝置)的技術委員
會或歸口單位 |
電器外殼對外來固體物體和水的侵入以及接近帶電部件或運動部件的防護等級,以及可觸及性試驗指的標準化。此類等級應該用IP代碼系統來表示 |
對應IEC TC70(外殼防護等級)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測量泄漏電流的方法。包括在正常條件和某些特定的故障條件下,對各種類型的設備所涉及的各種泄漏電流的測量方法。其中含涉及到人的生理效應和用于電氣裝置的電流的測量方法 |
對應IEC TC74(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涉及安全方面的電磁兼容性 |
對應IEC TC77[電器設備(包括網絡)之間的電磁兼容性]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評定電氣設備著火危險的試驗方法1) |
對應IEC TC89(著火危險試驗)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1)如果著火危險試驗與材料的燃燒特性試驗有關,則在任何合適的場合應使用IEC/89為絕緣材料所制定的試驗方法和ISO某些技術委員會所制定的試驗方法。而且在任何合適的場合都應使用ISO最新詞匯中有關著火試驗方面的術語和定義。 |
表 2 安 全 專 項 職 能
專項職能的內容 |
擔負職能的技術委員會 |
電纜著火危險試驗;
——火焰擴散試驗;
——耐火特性試驗;
——煙光濃度試驗;
——腐蝕試驗
|
對應IEC TC20(電纜)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主要用于連接外部電源導線的連接器件(配用截面0.5mm2至35mm2的導線)這些連接器件或獨立存在或作為整體的部件存在于產品的末端,但不包括數據回路和信號回路的連接件 |
對應IEC SC23F(連接器件)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實驗室和工業用的電工和電子測量設備及控制設備1) |
對應IEC TC66(測量、控制和有關設備安全)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電網電源供電的家用和類似一般用途的電子及有關設備 |
對應IEC TC92(音頻視頻和類似電子設備的安全)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除配電以外的特殊變壓器,特別是用于防電擊(如TC 64所述)措施的變壓器,其額定功率無限制,但在某些情況下電壓有限制 |
對應IEC TC96(小型專用電力變壓器和電抗器)的技術委員會或歸口單位 |
1)專項職能包括實驗室中使用的與測量設備及控制設備連在一起使用的輔助設備(如實驗室離心機和樣品處理設備)的安全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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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在上列目前指派有給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的職能中,所列出的職能內容和產品項目應認為是說明2.1節中兩種定義的概念的差異的例子。
2.4 工作程序
2.4.1 安全指導職能
2.4.1.1 擔負安全指導職能的委員會和其他技術委員會之間的聯系
專業技術委員*的秘書處在制定、修訂安全標準時,應符合本導則所確立的原則和附錄A所列的基礎安全標準。并應通知有關委員會的秘書處。
* 專業技術委員在本文中的意思是指制定產品安全標準的那些委員會。
另一方面,履行安全指導職能的委員會必須與任何對其指導范圍有關委員會保持盡可能緊密的聯系。
2.4.1.2 技術委員會的職能
在指導職能范圍內的工作成果,以國家標準(見附錄A)的形式供所有技術委員會按下述三種方法之一來使用:
1)技術委員會處理屬于安全指導范圍的要求時,只要有可能,都應按第1.3b項的規定使用有關標準。
2)在某個專業技術委員會得出的結論認為現行標準不完全包括所考慮的范圍或沒有充分估計其專業委員會所考慮的特殊應用條件時,應寫出修改或補充建議,或既修改又補充。把它們提交擔負安全指導職能的委員會,并附上這些特殊要求的理由說明。然后該擔負安全指導職能委員會應考慮所建議的修改或補充是否足夠通用以列入其有關標準,假如不能列入,則專業技術委員會就可以自主地在它自己的標準中對就所涉及安全基礎標準作出必要的修改或補充。
3)在同樣情況中,如有緊急需要某個專業技術委員會也可以在某安全指導領域制定和處理它自己的要求和試驗方法。在這種場合,也要把詳細的理由(包括說明緊急性的理由在內)提給擔負安全指導職能的委員會。其后兩個委員會均應按照上述2)來解決。
當專業技術委員會看到有必要把某一個安全指導范圍內還沒有考慮到的某一方面列入安全基礎標準時,必須要求負責該指導職能的委員會緊密協作,在適當的時間內制定一個相應標準(本項前面兩段中所敘述的情況除外)。
假如在上述2)或3)的情況下,有關技術委員會之間不能達成協議,則將問題提交給負責電氣安全標準化協調工作的機構(對應IEC/ACOS),該機構向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適當的建議和必要的技術說明。
注:在上述2)或3)的情況下,專業技術委員會必須保證在它們的標準中引用安全基礎標準的部分不加改變。
2.4.2 安全專項職能
2.4.2.1 擔負安全指導職能的技術委員會和擔負安全專項職能的技術委員會之間的聯系
從某一安全指導職能范圍內來看,已被指派擔負安全專項職能的技術委員會與任何其他技術委員會地位是一樣的(參見2.4.1.1)。
2.4.2.2 在同類產品領域內擔負安全專項職能的技術委員會和其他技術委員會之間的聯系。
專業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在組織起草新安全標準的草案或修訂安全標準時,應該遵循本導則所確定的原則和附錄B所列的安全專項標準,并應通知有關的技術委員會的秘書處。
另一方面,任何擔負安全專項職能的技術委員會與任何對其專項安全范圍感興趣的技術委員會保持盡可能緊密的聯系是很重要的。
2.4.2.3 技術委員會的職能
在專項職能的范圍內的工作成果以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形式公布。
處理屬于一個安全專項范圍的技術委員會應以附錄B中所列的有關標準為依據。
當專業技術委員會看到有屬于所列某一安全專項范圍尚未考慮的某些方面需要有標準時,應要求負責該安全專項職能的委員會密切配合,并在適當的時間內制定一個相應的標準或修訂現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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