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招標投標交易行為,加強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提高招標投標交易信息化水平,降低招標投標社會成本,努力實踐“兩型社會”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有關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凡進入武漢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簡稱“有形建筑市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包括施工總承包、監理、專業承包、材料設備采購、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等項目)招標投標交易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電子化招標投標是指招投標交易的全程電子化,包括招投標活動涉及的各類文件電子化、文件流轉網絡化、計算機輔助評標、在線備案審批、遠程電子監察等。
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應遵照現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武漢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與監管平臺(以下稱為“電子化平臺”)是本市建設工程電子招投標活動的唯一支撐平臺。有形建筑市場為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提供平臺服務,并實施服務管理。
第二章項目登記、投標報名
第四條招標人(含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須使用數字身份認證鎖登錄電子化平臺,進行信息的填報、上傳、發布、下載、查詢等操作。
第五條招標人通過網絡將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等入場登記信息及相關附件上傳至電子化平臺,并攜帶有關原件到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核驗,核驗通過后,電子化平臺通知招標人辦理結果。公開招標的項目,由電子化平臺自動發布招標公告。
第六條投標人可以遠程或者到有形建筑市場自助服務區登錄電子化平臺完成投標報名,并保存報名回執。
第三章電子標書制作
第七條建設工程電子標書文件(以下簡稱“電子標書”)是指由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使用電子化平臺提供的“電子標書生成器”制作生成的xml格式電子文件,包括電子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招標文件(含補充、答疑文件)、標底或招標控制價文件、投標文件(含澄清、說明文件)等。
制作單位提交電子標書之后,不再提交紙質文件。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可要求中標人提供必要的紙質投標文件。
第八條“電子標書生成器”與每次招標的電子招標文件同時下載使用,投標人應使用投標單位的ca數字證書下載,投標人名稱自動寫入電子標書,不能進行更改。
第九條電子標書的文字、圖表、清單數據等內容,應當由相應的軟件制作后導入到“電子標書生成器”形成電子文件。標書的制作和提交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電子標書制作時應按規定建立目錄并分級,不同內容按標簽提示制作導入,應保證目錄清晰、內容完整,其中,暗標評審的內容采用模塊化編制的,投標人應當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模塊目錄和暗標編制要求制作。
(二)為了保證電子標書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電子標書制作完成后,應在規定部位加蓋含有ca數字證書的電子印章。
(三)電子標書提交前可以使用“電子標書生成器”中的標書檢查工具對電子文件進行預檢查,以確保標書文件完整。
(四)現場遞交的電子標書應當包括一正一副兩張光盤和一個u盤,提交的所有介質中只能有內容一致的唯一電子標書文件,不能有其它任何文件。
第十條工程量清單施工項目的電子標書中還需要包含清單數據文件,清單數據文件應符合《武漢市建設工程計算機輔助評標數據接口》的規定,形成xml文件。一份電子標書只能包含一個xml文件,多個專業分別編制時,應匯總合并導出一個xml文件。
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通過網絡將電子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上傳至電子化平臺。在備案的同時,電子化平臺發布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
滿足相應條件的投標人可以通過網絡從電子化平臺下載電子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招標文件應當規定投標文件的遞交方式,遞交方式可以采取現場遞交或網絡遞交方式,一個招標項目只能采用一種遞交方式。
(一)采用現場遞交方式的,投標人應將電子投標文件復制到光盤和u盤中,使用“電子標書生成器”中的標書檢查工具對光盤和u盤里的電子文件進行預檢查,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密封,施工項目的電子投標文件,應與項目經理的ca數字證書一同密封。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將經密封的電子投標文件遞交至招標文件規定的地點或者開標現場。
(二)采取網絡遞交方式的,投標人應將電子投標文件使用該項目擬委派的項目經理(適用于施工)或總監理工程師(適用于監理)或委托出席開標會的代理人(適用于材料設備)的個人ca電子印章進行加密。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通過網絡將經加密的電子投標文件上傳至電子化平臺,電子化平臺在成功接收投標文件之后,會提供回執,遞交成功時間以電子化平臺回執載明時間為準。
(三)投標人在上傳、提交電子投標文件前必須查殺病毒。
第十三條投標申請人的電子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上傳電子化平臺只能采取網絡遞交方式,無需進行加密。
第四章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遞交
第十四條進行資格預審的項目,投標申請人應當區別首次遞交與修改后再次遞交兩種情形:
(一)投標申請人完成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制作后,須在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通過網絡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電子化平臺在成功接收文件之后,會提供回執,遞交時間以電子化平臺回執時間為準,投標申請人應妥善保存回執文件。
(二)投標申請人在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撤回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應當通過電子化平臺向招標人提交撤回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電子化平臺向投標申請人提供撤回申請遞交成功的回執。
投標申請人在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再次對已經成功遞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補充的,投標申請人應當使用“電子標書生成器”制作成完整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并上傳電子化平臺。電子化平臺提供上傳成功的回執。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以在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前最后上傳成功的為準。
第五章資格預審評審
第十五條進行資格預審評審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評審前通過電子化平臺確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遞交結果。
在有形建筑市場內進行資格預審評審的項目,評審委員會全體成員進入評標室后,由評審委員會負責人確定電子評審工作開始,并按規定開展電子資格預審評審工作。評審結束后,評審委員會負責人匯總評審結果、編寫并形成評審報告,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使用專家本人的ca電子印章在評審報告上蓋章確認并提交結果。
第十六條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通過資格預審:
(一)沒有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遞交方式遞交的。
(二)電子化平臺中無申請文件,且無成功遞交回執的。
(三)電子化平臺無法正常打開申請文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確定后,招標人將通過電子化平臺發布資格預審結果,投標申請人可以登錄電子化平臺查詢,電子化平臺同時向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發出提示短信。
第六章開標、評標
第十八條招標項目設有標底或招標控制價的,招標人應制作電子標底文件或招標控制價文件在開標時導入電子化平臺。
第十九條投標人擬委派項目負責人或委托出席開標會的代理人應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之前到達開標現場,施工招標項目,應使用項目經理本人的ca數字證書簽到。
第二十條現場遞交的投標文件經檢查密封合格的,應導入電子化平臺。光盤正本正確導入時,以光盤正本為準;當光盤正本無法導入時,以光盤副本為準;當光盤副本也無法導入時,以u盤為準。開標結束后,正確導入投標文件的光盤或u盤由招標人在有形建筑市場封存,其他介質由投標人收回。
若全部無法正常打開,該投標文件應被拒絕。
第二十一條采取網絡遞交方式的投標文件,由投標人擬委派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或委托出席開標會的代理人,施工招標項目在開標會開始后,使用項目經理本人的ca數字證書對本單位的投標文件進行解密。
提交的電子投標文件應可正常解密及打開,若無法解密或打開,該投標文件應被拒絕。
第二十二條開標結束后,投標人擬委派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或委托出席開標會的代理人使用本人的ca電子印章在開標會記錄上蓋章確認。
第二十三條評標前,電子化平臺自動生成暗標編號。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進入評標室后,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確定電子評標工作開始,并按規定開展電子評標工作。評標結束后,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匯總評審結果、編寫并形成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每位成員使用專家本人的ca電子印章在評標報告上蓋章確認并提交結果。
第二十五條暗標實行模塊化評審的,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模塊目錄編寫的內容不予評審,該模塊內容按“零”分處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應當予以拒絕:
(一)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遞交方式遞交的。
(二)采用現場遞交方式的,沒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密封方式密封的。
(三)以網絡方式遞交的,電子化平臺中無投標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遞交回執的。
(四)電子化平臺無法正常打開投標文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擬委派項目經理或總監理工程師或委托出席開標會的代理人遲到,或未持本人ca印章參加開標會的,招標人應當如實記入開標會記錄,由評標委員會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開標時,如出現有形建筑市場停電、系統故障及不可抗力情況,應暫時中斷開標程序,封存現場所有標書,待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后,再繼續履行開標程序;評標時,如遇系統故障等突發事件,評標專家應及時與現場工作人員溝通解決。
第七章招標人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電子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制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完整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從文件內容上分為文字部分、評審或評標參數部分,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招標文件還包括xml清單數據部分。
(二)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文字部分,應按“電子標書生成器”預設的模版,設置相應目錄結構,以便于瀏覽、查找。如有補充、答疑文件時,須與原電子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并提交。
暗標評審的內容采用模塊化編制的,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制作時,應在編制暗標評審因素時,給定每個評審因素所對應的投標文件暗標模塊目錄名稱,即每個評審因素對應投標文件暗標內容的一個指定模塊目錄,評審時,每個模塊目錄作為單獨評審模塊。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招標文件評標辦法中規定暗標評審模塊數量,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給定的模塊數量和內容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暗標評審內容。
(三)招標人在填寫評審和評標參數時,必須保證與文字部分內容保持一致。補充答疑文件如對評審或評標辦法進行了修改,提交的評審或評標參數必須進行相應更新。
第三十條為適應電子化評標的要求,招標人在資格預審和招標文件中應加入對電子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及開、評標過程等的特殊要求,編寫時可參照市交易中心提供的相關范本。
第八章投標人注意事項
第三十一條電子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制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投標人須保證電子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內容的完整性。
(二)投標人按照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招標文件要求,在“電子標書生成器”軟件中選擇對應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制作工具制作電子標書,根據內容分目錄導入。
(三)投標人暗標部分不得出現透漏投標人身份的任何信息,投標人注意不得在投標文件暗標部分中加蓋電子印章。投標文件暗標部分實行模塊化評審的,須先導入招標文件模塊號定義,軟件自動生成暗標部分模塊目錄,投標人根據模塊目錄分別導入相應內容。
第九章專家評標注意事項
第三十二條參與電子化評審或評標的專家,須為本市評標專家庫的專家并經過電子化平臺應用培訓和考核,未通過培訓和考核的專家不得參與電子化評審或評標。招標人委派評審或評標代表須在評審或評標開始前經過培訓。
第三十三條評標專家應積極參加武漢市評標專家管理部門組織的電子化評審或評標系統應用培訓,通過相關操作的考核,加強日常學習、熟練系統操作技能。
第三十四條評審或評標過程中如遇系統故障等突發事件,評標專家應及時與現場工作人員溝通解決。
第十章相關軟件公司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電子化招投標平臺所使用的工程量清單數據標準根據湖北省建設工程造價應用軟件數據交換規范制定。目前該規范已由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完成,湖北省技術監督局批準發布。
第三十六條各相關軟件公司開發的招投標電子文件必須按照上述標準格式生成數據。
第三十七條各相關軟件公司應將自己開發的電子標軟件與武漢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開、評標軟件進行數據對接測試,對于測試合格的軟件,武漢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將及時在中國武漢建設信息網進行公示。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所涉及“電子標書生成器”、數字身份認證鎖和電子印章(含ca數字證書)的獲取依照市交易中心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由市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