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B條 消防員升降機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每幢高度超逾2層的建筑物須設有為供消防員在發生火警時使用而設計和裝置的升降機(“消防員升降機”),而該等升降機的數目最少須足以確保升降機到達的各層沒有任何部分距離該等升降機多于60米。
?。?)(由1995年第136號法律公告廢除)
?。?)按照本條而設的消防員升降機─
?。╝)其設計與裝置須使建筑物內最少每隔一層便有最少一部消防員升降機到達;
?。╞)其大小足夠,并有大小足夠的門,供帶同裝備的消防員使用;
?。╟)須由升降機井圍起,而該升降機井不得圍起多于3部消防員升降機,亦不得圍起任何其他升降機;
?。╠)其設計與裝置須使在火警發生時,使用該等升降機的消防員獲得足夠保護,避免火和煙的危險,尤其是在離開升降機時;
?。╡)其設計與裝置須使在火警發生時,消防員可獨有控制和操作該等升降機,以便帶同裝備的消防員,能在容易、方便、安全和迅速的情況下抵達火場;及
?。╢)其設計、位置與裝置須使在火警發生時,消防員能在安全和無阻的情況下通往該等升降機及該等升降機到達的各層。(1995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4)本條不適用于─
?。╝)符合以下所有情況的建筑物─
?。╥)只設有1道樓梯;
?。╥i)高度不超逾6層;及
?。╥ii)最高樓層的樓面水平在樓梯出口處的地面水平之上不多于17米;
?。╞)高度不超逾30米的住用建筑物;或(1995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符合以下所有情況的非住用建筑物或綜合用途建筑物的非住用部分─
?。╥)沒有任何工業經營正在其內進行或擬在其內進行,亦非用作或擬用作大量貯存用途或倉庫、公眾娛樂場所、旅館或醫院;及
?。╥i)(A)高度不超逾15米;或
?。˙)高度超逾15米但不超逾30米,而體積不超逾7000立方米。(1995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就第(4)(b)或(c)款而言,建筑物的高度須按照第23(1)條量度。
?。?)在本條中─
“工業經營”(industrialundertaking)的涵義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旅館”(hobbb)的涵義與《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第2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體積”(cubicalextent)就建筑物而言,指由建筑物墻壁和屋頂的外表面及建筑物最低樓層樓面的上表面所包圍的空間,但不包括屋頂之上任何專用作裝設水箱或升降機裝置或任何其他設施的圍封部分內任何空間;如建筑物的任何一邊并非由墻壁圍封,則該邊須當作由一道從屋頂外緣向下延伸的墻壁所圍封。
(1992年第170號法律公告;1995年第136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94號法律公告)
第41C條 消防和救援樓梯間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本條適用于─
(a)每幢符合以下所述的建筑物─
?。╥)高度超逾30米;或
?。╥i)體積超逾7000立方米,高度超逾1層,而有工業經營正在其內進行或擬在其內進行,或用作或擬用作大量貯存用途或倉庫;及
?。╞)每個符合以下所有情況的地庫─
?。╥)體積超逾7000立方米;及
?。╥i)(A)高度超逾2層;或
?。˙)由地庫之上的地面樓層的樓面水平至地庫最低樓層的樓面水平,深度超逾9米。(1995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2)本條適用的每幢建筑物或每個地庫,須設有消防和救援樓梯間,該等樓梯間的數目最少須足以確保該建筑物(包括該建筑物內的任何地庫)或地庫沒有任何部分距離該等樓梯間多于60米。
?。?)除第(4A)款另有規定外,每道消防和救援樓梯間的設計與建造,須符合以下所有情況─
(a)除消防員升降機外,樓梯間內并無裝置任何升降機;
?。╞)在樓梯間內裝置的消防員升降機不多于3部;
(c)如屋頂可經樓梯通往,則樓梯間的通道樓梯到達屋頂;
?。╠)在火警發生時,消防員可在安全和無阻的情況下─
?。╥)通往各層;及
(ii)(如(c)段適用)通往屋頂;及
?。╡)使用樓梯間的消防員獲得足夠保護,避免火和煙的危險。(1995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4)就第(1)(a)款而言,建筑物的高度須按照第23(1)條量度。
?。?A)就本條適用的建筑物而言,如建筑事務監督信納,除在建筑物的頂樓設置消防員升降機機房外,并無其他切實可行的選擇,則在消防和救援樓梯間內的消防員升降機無須到達頂層。(1995年第136號法律公告)
?。?)在本條中─
“地面樓層”(groundstorey)指由街道進入建筑物的入口所位處的樓層;如建筑物臨向或緊連多于一條街道,而由于街道水平不同,以致有2個或多于2個從不同街道進入的入口,并位于不同的樓層,則指每一該等樓層;
“地庫”(basement)指建筑物內任何在地面樓層之下的樓層,而由本規例或根據本規例規定該樓層須設有的出口路線是由下而上的;
“消防和救援樓梯間”(firefightingandrescuestairway)指容納通道樓梯及消防員升降機的樓梯間;
“消防員升降機”(fireman'slift)的涵義與第41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通道樓梯”(accessstaircase)的涵義與第41A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體積”(cubicalextent)的涵義與第41B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992年第170號法律公告)
第41D條 緊急車輛通道 版本日期 31/12/2004
?。?)每幢建筑物須設有緊急車輛通道,其設計及建造方式須可在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中─
?。╝)容許消防處車輛安全無阻地通往該建筑物;及
?。╞)供該車輛安全操作。
?。?)緊急車輛通道須按照建筑事務監督在顧及該建筑物的擬作用途下不時指明的規定而設計和建造。
(3)建筑事務監督如信納以下情況,可豁免某建筑物使其無須符合任何或所有上述設計及建造規定─
?。╝)在顧及該建筑物所在地區的地形特征下,遵從上述的一項或多于一項規定并不切實可行;或
?。╞)由于該建筑物的擬作用途僅構成低火警危險,遵從上述的一項或多于一項規定是不必要的。
?。?)如任何建筑物根據第(3)款獲得的豁免仍然生效,該建筑物須符合建筑事務監督為確保該建筑物的安全不會因該項豁免而受到損害而指明的其他消防安全措施。
(2004年第15號第60條)
第42條 樓梯平臺、門廊及通道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一樓梯平臺、門廊或通道的最小尺寸,不得少于其通往的樓梯的闊度。
第43條 與樓梯的距離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擬作居住用途的建筑物或任何學校或任何用作公眾集會場地的建筑物,每一部分距離樓梯、通道或其他的正常出路不得多于24米。
?。?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第44條 旋轉門及回轉欄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使用旋轉門或回轉欄,則須在其鄰近設置其他出路設施。
(2)在任何公眾集會場地內,如使用回轉欄,則須與出路線分隔清楚。
第45條 廚房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部 住用建筑物
?。?)每幢住用建筑物須設有廚房設備,住用建筑物內任何擬分開出租作住宅用途的部分除非獲建筑事務監督豁免,否則亦須設有廚房設備。
(2)每個廚房的內表面由樓面水平至最少1 2米的高度,須以瓷磚鋪面或以厚度不少于12 5毫米的水泥砂漿或其他非吸收性物料蕩面。(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3)每個廚房須設有─
?。╝)妥為建造的壁爐或灶臺,但如以氣體、油或電力煮食則除外;
?。╞)洗滌盆及供水裝置。
第46條 唐樓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除非獲建筑事務監督豁免,否則不得建立深度超逾10米的唐樓,深度為由前面主墻起計,如前面主墻有任何露臺伸出,則由每個該等露臺的前面起計,至最接近的背面主墻止。(1966年第33號法律公告)
(2)(a)除獲建筑事務監督豁免外,每幢唐樓的每一樓層須在該樓層的背面主墻設有一窗。
?。╞)該窗的建造須使─
?。╥)窗玻璃的表面總面積最少有1 5平方米;
(ii)該窗最少有1 5平方米能向露天地方開啟,而開啟方式須使開口的頂部在樓面水平之上最少2米。(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
?。?)根據本規例須在任何唐樓裝設的窗,不得被任何在建筑物以內或以外建立的構筑物阻擋。
?。?)(a)唐樓內的每個廚房的內部面積須符合以下所述─
(i)如廚房構成其中一部分的住用處所的總面積不超逾45平方米,則廚房的內部面積須不少于3 75平方米;
?。╥i)如廚房構成其中一部分的住用處所的總面積超逾45平方米但不超逾70平方米,則廚房的內部面積須不少于4 5平方米;
(iii)如廚房構成其中一部分的住用處所的總面積超逾70平方米,則廚房的內部面積須不少于5 5平方米。
?。╞)在任何情況下,廚房較小的一邊不得少于1 5米。
(5)就本規例而言,唐樓指任何建筑物,而在其住用部分有任何起居室擬供或改裝以供多于一名租客或分租客使用。在本條中,“起居室”(livingroom)指任何擬用作或改裝以用作煮食或睡覺地方的房間。
(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第47條 緊連擋土墻的建筑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住用建筑物不得緊靠高度超逾4 5米的擋土墻而建立。(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任何住用建筑物與任何高度超逾4 5米的擋土墻的底部之間,須留有闊度不少于1 5米的空間。(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就本條而言,巨大巖石面須當作為擋土墻。
第48條 擋土墻構成建筑物的一部分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符合第27條條文的規定下,構成任何住用建筑物的一部分的任何擋土墻須─
(a)作恰當的防水處理,以防止建筑物受潮;
?。╞)作恰當的隔熱處理,以防止在建筑物內任何擬作居住用途的房間的內壁面出現冷凝。
第49條 建筑物不得用作住用和危險行業用途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任何用作或設計作住用用途或擬作居住用途的建筑物,不得也用作以下用途─
?。╝)制造《危險品條例》(第295章)所指的任何危險品;或
(b)貯存該條例第6條所適用的任何危險品;或
?。╟)汽車修理店鋪;或
(d)硫化工業店鋪;或
?。╡)進行汽車或車廂油漆工作;或
?。╢)制造或混合油漆或清漆的油漆店鋪;或
?。╣)干洗,(1992年第170號法律公告)除非獲建筑事務監督豁免,則屬例外,而建筑事務監督可訂明其認為需要的結構規定或其他規定。
?。?)盡管有第(1)款條文的規定,凡任何建筑物用作該款(a)至(g)段所指明的任何用途,該建筑物任何面積不超逾50平方米的部分,可用作為管理員或就該建筑物設施的保養或提供而受雇的其他人的住所。(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969年第54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170號法律公告)
第49A條 公眾娛樂場所的位置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A部 公眾娛樂場所
任何公眾娛樂場所不得位于任何非用作該等公眾娛樂場所用途的建筑物內。
第49B條 電影院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盡管有第49A條的規定,在符合第(2)、(3)、(4)及(5)款的規定下,電影院可位于任何用作電影院以外任何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內。
?。?)電影院須位于非住用建筑物內,或位于綜合用途建筑物的非住用部分內。
?。?)凡有一間或多于一間電影院位于任何用作一間或多于一間電影院用途以外任何其他用途的建筑物內─
?。╝)如只有1間電影院位于該建筑物內,則所提供的設備不得多于容納2000人所需要者;
?。╞)如有2間或多于2間電影院位于該建筑物內,則所提供的設備合計不得多于容納2000人所需要者。
?。?)(a)如任何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當其時有(c)段所述的任何一種作業,則電影院不得位于該建筑物內。
?。╞)如有電影院當其時位于任何建筑物內,則不得在該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進行(c)段所述的任何一種作業。
(c)(a)及(b)段所提述的作業為─
?。╥)汽車修理工場;
?。╥i)汽油站;
?。╥ii)貨倉或倉庫;
?。╥v)工廠或工業經營;
(v)學校;
?。╲i)幼兒中心;或
?。╲ii)安老院。
?。?)(a)電影院可與位于同一建筑物內的任何其他電影院或其他公眾娛樂場所共同使用所有或任何(b)段所述的設施,但每一項如此供共同使用的設施須令建筑事務監督滿意,亦僅在這種情況下,該等設施才可如此供共同使用。
?。╞)(a)段所提述的設施為逃生途徑、入口、大堂及等候間。
第49C條 住用設備 版本日期 30/06/1997
住用設備,即建造、擬用作或已用作居住用途的設備,不得設于公眾娛樂場所內。
第49D條 樓面及層級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眾娛樂場所內的每一樓面或層級,在建造上與水平面形成的坡度,不得大于35度,而任何該等樓面或層級與其上的層級底面或天花板之間的高度,在每一部分均須最少有3米。
第49E條 等候用設備 版本日期 30/06/1997
公眾娛樂場所須有足夠和適當的設備,供人等候入場享用公眾娛樂。
?。ǖ赩IA部由1996年第194號法律公告增補)
第50條 臨時建筑物及非耐用物料的定義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I部 臨時建筑物
?。?)(a)在本規例中,臨時建筑物指任何獲發臨時性質的準許證的建筑物,而該建筑物─
?。╥)只在一段短時間內需要;
?。╥i)以非耐用物料建造;或
?。╥ii)建作為因建立永久建筑物而需要的承建商屋棚。
?。╞)建筑事務監督可酌情決定將任何在以特許方式持有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包括在內。
?。?)非耐用物料指在沒有特別護理的情況下可迅速變質,或不適合用以建造永久建筑物的任何建筑物料─
?。╝)以下物料,但只限于完全或主要用以建造建筑物的屋頂或外墻抗風化部分的情況─
?。╥)橫向安裝的企口板,以及任何厚度少于16毫米的板,如屬薄邊板,則為較厚一邊的厚度少于16毫米的板;(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i)建筑用的纖維薄板(英國標準規格1142:1953所界定的超硬纖維板除外)、碎木板或經壓縮的草制紙板;
?。╥ii)建筑用木絲板;
?。╥v)膠合板,適合外用的膠合板除外;
?。╲)灰泥板;
?。╲i)纖維灰泥;
(vii)有石灰或石膏灰泥在上的木板條或金屬拉網;
?。╲iii)有厚度不超逾40毫米的水泥灰泥在上的木板條或金屬拉網;(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x)未經鍍鋅、油漆或以瀝青或其他適當程度不次于瀝青的涂層保護的鐵片或鋼片;
?。▁)有機底層油氈;(1990年第439號法律公告)
?。▁i)帆布或布;
(xii)棕櫚葉或席;
?。╞)無保護層的軟木板,但只限于完全或主要用以建造建筑物屋頂抗風化部分的情況;
(c)任何其他可能燃燒物料。
第51條 須提出的申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建筑事務監督接獲建筑物擁有人以指明的表格連同建筑事務監督規定的圖則提出的申請后,可以書面準許建立臨時建筑物。(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2)根據本條發出的準許證可指明臨時建筑物可存在的期限,以及建筑事務監督認為所需的其他條件。
第52條 臨時建筑物的定位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以隨時可能燃燒物料建造的臨時建筑物,不得在以下地方的3米范圍內建立─
?。╝)任何其他建筑物;或
?。╞)其所位處地盤的界線。
(2)該3米的空間須保持暢通。
?。?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第53條 承建商屋棚 版本日期 30/06/1997
?。?)盡管有第51條的規定,每名承建商須─
?。╝)以指明的表格向建筑事務監督呈交申請,要求準許在進行建筑工程期間建立承建商屋棚(位于承建商工地的屋棚除外);(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b)提供關于該等承建商屋棚的位置、尺寸、構造、需用的時間及擬作用途的資料;如擬作居住用途,則須述明容納人數。
?。?)建筑事務監督應根據第(1)款所提出的申請而發出的準許證,可指明承建商屋棚可存在的期限,以及建筑事務監督認為所需的其他條件。(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3)每間擬作居住用途的承建商屋棚的樓面,須以混凝土妥為鋪筑或在地面水平之上架高最少1米。(1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第54條 須設有廚房、廁所及排水設施 版本日期 30/06/1997
每名進行建筑工程的承建商須─
?。╝)設置足夠的廚房及廁所,供受雇進行該等工程的工人使用;及
(b)提供設施處置排出的水,如在地盤上或在地盤附近有公共排水渠或污水渠,則排出的水須排入該排水渠或污水渠。
第55條 須使帶電電線或電纜安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任何承建商屋棚建立在任何帶電電線或電纜附近,該承建商須與電線或電纜的擁有人作出安排,采取需要的預防措施,使電線或電纜安全。
第56條 建筑事務監督可建立屋棚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任何承建商沒有遵從第53至55條的任何條文或根據第53(2)條發給他的準許證所指明的任何條件,或在建立和保養該等承建商屋棚時導致政府財產損毀,則建筑事務監督可安排進行他認為所需的工程,以確保上述條文或條件獲得遵從,并可修復任何該等損毀。(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建筑事務監督可向承建商追討該等工程的費用。
第57條 保證金的繳存 版本日期 30/06/1997
建筑事務監督可規定任何獲發建立臨時屋棚準許證的承建商,就每間屋棚在庫務署繳存一筆不超逾$500的款項,作為履行持證人所有義務的保證。繳存款額由建筑事務監督考慮每一個案的情況而訂定。
第58條 準許證的取消 版本日期 30/06/1997
如有下列情況,建筑事務監督可取消任何建立臨時建筑物的準許證─
?。╝)持證人違反本規例任何規定;或
?。╞)持證人沒有以令人滿意的方式保養該建筑物。
第59條 (由1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VIII部
第60條?。ㄓ?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1條?。ㄓ?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2條 (由1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3條?。ㄓ?995年第11號第22條廢除)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64條 須呈交圍板等的圖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X部 圍板、有蓋人行道及門架
?。?)每名建筑物擁有人如擬─
?。╝)建立、改動或拆卸任何建筑物;或
?。╞)進行任何挖掘工程,須向建筑事務監督呈交就街道上行人、毗鄰處所的占用人,或任何受雇進行該工程的工人的安全及方便而需要的圍板、有蓋人行道及門架的圖則。
(2)該等圖則須連同為領取建立該等圍板、有蓋人行道及門架的準許證而以指明的表格提出的申請一并呈交。(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62年A75號政府公告;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第65條 準許證格式及建筑事務監督作出規定的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建筑事務監督可應申請發出建立圍板、有蓋人行道或門架的準許證,并可在準許證內指明圍板、有蓋人行道或門架可存在的期限,以及他認為所需的其他條件。
(2)如該準許證的持證人沒有遵從本規例任何條文或準許證所指明的任何條件,準許證可被取消。
(1993年第350號法律公告)
第66條 圍板等的保養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每名建筑物擁有人須在第64條指明的建筑工程展開前,按照根據第65條發出的準許證的規定,建立圍板、有蓋人行道及門架,并須在準許證繼續生效期間,保持圍板、有蓋人行道及門架維修良好。
?。?)除非獲建筑事務監督豁免,否則所有圍板須為密縫式圍板,但在隔離地盤的圍板除外。
(3)任何圍板、有蓋人行道、門架或建筑物料,不得阻塞任何排水渠道。
?。?)除對建筑物的描述及任何與建筑物的建造有關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外,在任何該等圍板或有蓋人行道上不得展示任何廣告。
?。?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62年A75號政府公告)
第67條 持證人的法律責任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如任何建筑物擁有人沒有遵從建筑事務監督依據第65條條文所作的任何規定,或沒有遵從第66條的條文,或在建立或保養圍板、有蓋人行道及門架時導致政府財產損毀,則建筑事務監督可安排建立和保養他認為所需的圍板、有蓋人行道及門架,亦可進行他認為所需的工程,以確保依據第65條所作的任何規定獲得遵從,并可修復任何該等損毀。(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62年A75號政府公告)
?。?)建筑事務監督可向建筑物擁有人追討該等工程的費用。
第68條 須使帶電電線或電纜安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任何圍板、有蓋人行道或門架建立在任何帶電電線或電纜附近,持證人須與電線或電纜的擁有人作出安排,采取所需的預防措施,使電線或電纜安全。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62年A75號政府公告)
第69條 保證金的繳存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28條
建筑事務監督可規定任何獲發在政府土地之內、上方或之上建立任何圍板、有蓋人行道或門架的準許證的人,在庫務署繳存一筆不超逾$500的款項,作為履行持證人所有義務的保證。繳存款額由建筑事務監督考慮每一個案的情況而訂定。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62年A75號政府公告;1998年第29號第28條)
第70條 準許證的取消 版本日期 30/06/1997
即使持證人已履行其所有義務,建筑事務監督仍可為公眾利益而取消任何建立任何圍板、有蓋人行道或門架的準許證,并規定將圍板、有蓋人行道或臺架移走。
?。?959年A83號政府公告;1962年A75號政府公告)
第71條 建筑事務監督準許窗等面對未圍封的外廊等或向未圍封的外廊等通風的權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X部 雜項
(1)如因本規例任何條文的規定,任何建筑物的任何窗或通風口或任何其他部分須面對室外或露天地方,或直接或以其他方式向室外或露天地方通風,或任何孔口或通風豎井須與露天地方相通,則在符合第(2)款的條文的規定下,建筑事務監督如認為適合,可準許任何建筑物的該窗、通風口或其他部分(視屬何情況而定)面對未圍封的外廊或露臺或任何其他未圍封地方,或向該外廊或露臺或未圍封地方通風,或準許該孔口或通風豎井與該外廊或露臺或未圍封地方相通。
?。?)除非建筑事務監督信納根據本條給予準許不會有損本規例所訂定的照明或通風的標準或建筑物占用人的健康,否則建筑事務監督不得根據本條給予準許。
?。?)如建筑事務監督根據本條給予準許,他可在就建筑工程圖則給予批準時,施加他認為所需的條件。
(1959年A83號政府公告)
第72條 建筑物須經規劃以供殘疾人士使用 版本日期 20/09/1997
(1)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并且盡管有本規例的任何其他條文(本條的條文除外)的規定,任何建筑物如有或在合理情況下預期會有殘疾人士進出,則該建筑物的設計須能便利殘疾人士進出和使用建筑物及其設施,并達到建筑事務監督滿意的程度。(1997年第239號法律公告)
(2)如任何建筑物的設計符合附表3第I部載列的各項規定,則該建筑物須當作按照第(1)款的規定而設計。
?。?)就附表3第II部第1欄所指明的建筑物類別而言,本條條文只在該部第2欄所指明的范圍內適用。
(4)本條的條文并不適用于─
?。╝)在地面水平以上13米或少于13米并且由或擬由單一家庭占用的建筑物;或
(b)第VII部所提述的臨時建筑物或承建商屋棚。(1997年第239號法律公告)
?。?984年第365號法律公告)
附表1 上蓋面積百分率及地積比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0及21條](略)
?。?976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附表2 住用建筑物周圍的空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5條]
項 地盤類別 須有的空地
1 甲類地盤?! 〔簧儆诮ㄖ镉猩w面積的一半。
2 乙類地盤。 不少于建筑物有蓋面積的三分之一。
3 丙類地盤?! 〔簧儆诮ㄖ镉猩w面積的四分之一。
(1963年第82號法律公告)
?。?962年A97號政府公告)
附表3 殘疾人士 版本日期 20/09/1997
[第72條]
1 釋義
就本附表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擬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物”(buildingintendedtobeusedbythepublic)指整幢或其任何部分有或可合理地預期有公眾或部分公眾進出的建筑物。
第I部
2 觀眾席
(1)每幢作為公眾娛樂場所的建筑物,其觀眾席須設有視線無阻的平面看臺,而平面看臺須設有不少于4個輪椅位。
?。?)如觀眾席設有多于400個固定座位,則每400個固定座位須設有2個輪椅位,而余數不足400個固定座位亦須設有2個輪椅位。
(3)輪椅位須以不少于4個為一組,并不得與其他觀眾的座位分隔。
?。?)就本條而言,輪椅位為一個800毫米乘以1 3米的長方形空間,而800毫米的一邊須面向舞臺、平臺或銀幕。
3 旅館
?。?)在旅館內須設有不少于2個具備完善設施以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客房。
(2)如旅館設有多于100個客房,則每100個客房其中的2個須為具備完善設施以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客房,而余數不足100個客房的其中2個亦須為具備該等設施的客房。
?。?)就本條而言,旅館包括宿舍及賓館。
4 通道
?。?)可由公眾街道或行人徑到達的地段界線上的任何一點或多于一點,須有通道直接通往─
?。╝)最少一個公眾通常使用的入口;或
?。╞)直接與公眾通常使用的一個入口毗鄰的一點,和直接通往升降機。(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2)如設有泊車處,則須預留最少一個泊車位供殘疾人士使用,而該泊車位須是可通往最少一個入口和通往升降機的。
(3)通道不得有阻礙輪椅通過的梯級、路緣(下斜路緣除外)、陡斜路、門或門道,亦不得有令致殘疾人士不能進出的其他形式的障礙。
5 斜路
在平面高度改變之處(如有升降機到達或在路緣則除外),須設有斜路。斜路的設計須符合以下規定─
(a)斜路的闊度不得少于1 05米;
?。╞)在每段斜路的最高及最低處須有不少于1 5米乘以1 5米的空間;
?。╟)斜路的坡度不得超逾1比12;
(d)如斜路的坡度為1比20或更陡斜(惟斜度不得超逾1比12),則以水平長度計每10米或不足10米須設有一長度不少于1 2米的斜路平臺;
(e)高度多于200毫米的斜路如向下通往可能有車輛交通的地方,則須在距離斜路最低處不少于1 5米之處設有欄桿或欄障橫跨整個下端闊度;
?。╢)斜路的兩邊須設有扶手;
(g)在設有方向指示標志的地方,(f)段所述的扶手上須設有凸起的方向指示標志;
?。╤)斜路的最高及最低處須設有可觸知的警告條;
?。╥)斜路的地面及沿著斜路的墻壁須有對比的顏色;
?。╦)任何器具、固定附著物或裝置均不得在離斜路面少于2米高的墻壁表面伸出多于90毫米,但如裝設該等器具、固定附著物或裝置屬無可避免,則屬例外,而在此情況下,則亦須將其向下延伸至斜路面或以可觸知的地面物料作指引。
6 下斜路緣
?。?)路緣須以下斜路緣改變平面高度。
?。?)在行人過路處及在私家街道或通路的行人路的兩端均須設有下斜路緣。
(3)將行車地方與行人路或斜路分隔的路緣須為下斜路緣。
?。?)下斜路緣須以下述方式建造─
(a)下斜路緣的長度不得少于1 2米,闊度不得少于1 28米;
?。╞)下斜路緣須以不超逾1比6的坡度傾斜,而下斜路緣后面須有不少于800毫米長的空間;
?。╟)毗鄰下斜路緣的路緣須以不超逾1比6的坡度傾斜;
?。╠)下斜路緣與行車地方的每個交界面,均須有10毫米的平面高度改變。
7 梯級及樓梯
?。?)建筑物的樓梯須符合以下規定─
(a)級面由一豎板正面至下一豎板正面之間的闊度不得少于225毫米(在一段梯級的中央量度),而豎板的高度不得多于175毫米;
?。╞)任何一段階梯不得有多于16級的梯級而不加設樓梯平臺;
?。╟)樓梯最少一邊設有妥為安裝的符合第8條規定的扶手;
?。╠)樓梯須有顏色相對比的防滑級面突緣。
(2)在樓梯平臺及樓梯的最高及最低處須設有可觸知的警告條。
(3)樓梯的級面及墻壁須有對比的顏色。
(4)任何器具、固定附著物或裝置均不得在離樓梯的級面少于2米高的樓梯墻壁表面伸出多于90毫米,但如裝設該等器具、固定附著物或裝置屬無可避免,則屬例外,而在此情況下,則亦須將其向下延伸至級面水平或以可觸知的地面物料作指引。
?。?)在設有方向指示標志的地方,第(1)(c)款所述的扶手上須設有凸起的方向指示標志。
8 扶手
?。?)斜路及梯級的扶手須安裝在距離墻壁不少于30毫米但不多于50毫米的位置,而托架頂部至扶手頂部須有70毫米的凈高度。
?。?)扶手頂部須位于級面突緣、地面或樓梯平臺之上不少于850毫米但不多于950毫米的位置。
(3)扶手須在每段梯級的第一個及最后一個級面突緣以外或在斜路兩端以外橫向延伸不少于300毫米。
?。?)扶手的裝設須可抵受不少于1 3千牛頓的負重(不論是垂直或橫向受力)。
?。?)扶手須不會在其安裝的位置內轉動。
?。?)扶手─
?。╝)如為管狀,其截面外直徑不得少于32毫米,亦不得多于40毫米;
?。╞)如屬任何其他形狀,其截面須能為使用者提供與就管狀扶手所指明的握法相似的握法。
9 走廊、門廊、路徑
?。?)走廊、門廊、路徑及相類的地方,須按下列規定留有供操縱輪椅的空間─
?。╝)該地方的凈闊度不得少于1 05米;
?。╞)在每個盡頭處或其3 5米范圍內,須有不少于1 5米乘以1 5米的空間;
(c)走廊內任何門廊的長度不得少于1 2米,但門的擺幅所需的空間不包括在內;
(d)建筑物每個入口的兩邊須有平坦的地方,該地方須在門的擺幅之外延伸不得少于1 2米,而闊度則不得少于1 5米。
?。?)第(1)款并不適用于只通往樓梯的門廊。
?。?)在行人路方面─
?。╝)渠道的封蓋須與行人路路面齊平;及
?。╞)該等封蓋上的或蓋與蓋之間的任何洞口的尺寸均不得大于20毫米。
?。?)任何器具、固定附著物或裝置均不得在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少于2米高的走廊、門廊及路徑墻壁表面伸出多于90毫米,但如裝設該等器具、固定附著物或裝置屬無可避免,則屬例外,而在此情況下,則亦須將其向下延伸至經修整的地面水平,或以可觸知的地面物料作指引。
?。?)可供公眾使用的旋轉柵門通道,須最少有一道旋轉柵門的闊度不得少于800毫米以便輪椅使用者可通過,并須清楚標明該種用途,但如另設有可供使用的通道,則屬例外。
?。?)就本條而言,“盡頭處”(deadend)指殘疾人士所用而只得一面出口的走廊、門廊或路徑。
10 門
(1)門(包括一對雙扇門中的其中一扇門)在由已開啟的該門至相對的邊框或另一扇門之間的凈闊度不得少于750毫米。
?。?)與單扇門裝鎖的一面的門把手相鄰的無阻地方,闊度不得少于380毫米。
(3)門如距離房間的角位少于380毫米,則須從較接近該角位的一邊打開。
?。?)雙向自動關閉的門須有制動裝置,以防止門擺動至超越閉合的位置,并須有透明的門板,該門板的底邊須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不多于1米高,而頂邊則須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不少于1 5米高。
?。?)門把手由握位頂部的表面起量度,不得距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少于950毫米,亦不得距離多于1 05米。
?。?)門檻的高度不得多于25毫米,并須成斜面以方便輪椅通過。
(7)門的關門裝置(包括門掣、彈簧掣及地板掣)須設計至可容許外門及內門分別承受不多于30牛頓及22牛頓的開啟力度。
(8)內門的門掣所須的關門時間,從開門角度70o至門前緣距離關上位置75毫米的位置,須為最少3秒鐘。
?。?)擬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物,不得裝設無框玻璃門,但如裝設該等無框玻璃門屬無可避免,則屬例外,在此情況下,則須加以明顯標明,以令人看得見。
11 洗手間及水廁間
水廁間的數目
(1)在每層樓面或在一層樓面中設計為供殘疾人士進出的部分,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水廁間的數目須按以下情況而定─
?。╝)如該層樓面或該層樓面的該部分的水廁總數為20個或少于20個,則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水廁間的數目最少為1個;及
?。╞)如該層樓面或該層樓面的該部分的水廁總數多于20個,則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水廁間的數目最少為2個。
?。?)如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水廁間是經由一個有多個水廁間的房間進入的,則為每個性別而設的該等水廁間的最少數目須根據該層樓面或該層樓面中設計為供殘疾人士進出的部分為每個性別而設的水廁數目而定。
?。?)本附表所規定的水廁間須當作為包括在《建筑物(衛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排水工程及廁所)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及《教育規例》(第279章,附屬法例)第VII部所規定的便溺污水設備數目內。
水廁間的位置
?。?)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水廁間─
(a)須是可經由符合第9條規定的公眾走廊直接進入;及
(b)如位于設有水廁間的房間內,則須是可經由緊接水廁間前面不少于1 5米乘以1 5米以容許操縱輪椅的凈空間進入,或可直接進入而無須轉動輪椅的。
水廁間的設計
?。?)為殘疾人士而設的水廁間的面積不得少于1 5米乘以1 75米,而─
?。╝)水廁間內須設有一個水廁,其高度量至廁位頂部計不得少于450毫米,亦不得多于475毫米;
?。╞)水廁須備有背靠(例如座蓋),而廁位不得由彈簧啟動;
?。╟)沖水掣須沿水廁的闊邊而設,并須在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不少于600毫米但不多于1 05米高的位置以及須為人手操作或自動操作;
?。╠)手動沖水掣須單手即可操作,并且須不用緊握或把手腕挾揑或扭動而可操作;
?。╡)操作沖水掣所需的力度不得多于22牛頓;
?。╢)水廁須設有洗手盆,而有關的洗手盆頂邊不得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多于750毫米,而盆底至經修整的地面水平之間,須有550毫米的凈空間;
(g)洗手盆的水龍頭須為自動式或無彈簧裝置的杠桿控制式,并須獲水務監督批準;
(h)杠桿控制式的水龍頭須不用緊握或把手腕挾揑或扭動而可操作;
?。╥)操作(h)段所述的水龍頭所需的力度不得高于22牛頓。
?。?)水廁間的門不得裝上硬幣箱。
(7)任何門戶扣件須能在緊急時從外操作。
?。?)水廁間須最少有2條符合以下規格的扶手─
(a)扶手的外直徑不得少于32毫米亦不得多于40毫米;及
?。╞)每條扶手須安裝在墻壁上,并留有離開墻壁不少于30毫米的掌握空間。(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9)水廁間須有一條符合以下規格的扶手─
(a)扶手的外直徑不得少于32毫米亦不得多于40毫米;及
?。╞)扶手須安裝在水廁間的門面向該水廁間的內部的一面,并留有離開門的該面不少于30毫米的掌握空間。(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0)水廁間的闊邊鄰近水廁處須裝上一道接合扶手,而扶手須在從墻壁上放下時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750毫米高的位置。(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11)本條提述的扶手、接合扶手及洗手盆須能支承150公斤的靜荷載。(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2)須按照第13條在水廁間內裝有緊急叫喚鐘。(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13)本條并不適用于住用建筑物或綜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分。(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12 標志
標志的一般規定
?。?)須豎設標志以清楚顯示供殘疾人士使用的設施的正確位置。
(2)標志須按照關乎殘疾人士出入的國際符號而予以識別。
?。?)第(2)款所述的符號須為藍底白字,用以識別、宣傳或示明─
(a)可通往有關建筑物的入口;
(b)可離開該建筑物的出口;
?。╟)預留泊車設施;及
?。╠)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洗手間的位置。
?。?)標志的大小不得少于以下規定的尺寸─
高度(就用于門上的標志而言)60毫米
(就用于走廊的標志而言)110毫米
?。ň陀糜谑彝獾臉酥径裕?00毫米
長度須為高度的倍數。
?。?)如有為擬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物內的人發出定時公布,而公布是就與該等人士進入該建筑物的目的有關的事宜而發出的,則須在該建筑物內的顯眼地方設有影象顯示板顯示如此宣布的資料。
在擬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物內協助視力或
聽力受損的人士的特別設計的規定
(6)如擬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物有提供顯示主要出口、洗手間及主要公用設施的位置的布局平面圖予公眾人士使用,則亦須在該建筑物內的顯眼地方提供顯示同樣資料的點字及可觸知的布局平面圖。
?。?)須設有有可觸知的指引的通往電梯或舉行活動的地方的路徑。
?。?)須設有國際標志以指示有為聽力受損的人士而設的第16條所提述的感應圈系統(如有的話)。(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指示是男洗手間或女洗手間的可觸知的標志,須裝置于洗手間的門上或洗手間的門毗鄰的墻壁上。
13 殘疾人士的洗手間內的緊急叫喚鐘
?。?)緊急叫喚鐘須用防水按鈕以啟動該叫喚鐘。
?。?)緊急叫喚鐘的按鈕須設在容易觸及的地方,而緊急叫喚鐘須在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600毫米高的位置。
?。?)叫喚訊號須自洗手間外的叫喚鐘或管理員室內的發鳴器發出(視何者適當而定)。
?。?)在緊急叫喚鐘按鈕的隔鄰須附貼載有“緊急叫喚”及“EmergencyCall”的通告。
14 升降機
?。?)通往樓面的規定
建筑物每層樓面須最少有一部升降機通往該層,而該升降機須符合以下規定─
升降機廂
?。╝)升降機廂─
?。╥)內部尺寸最少為1 2米乘以1 1米闊,升降機門打開后的凈闊度不得少于750毫米;而
?。╥i)扶手須延伸至機廂后部與兩邊的角位的150毫米范圍內,并適合殘疾人士使用。
升降機控制按鈕
?。╞)升降機廂內必要的升降機控制按鈕(包括緊急警號按鈕、啟動對講機操縱裝置和開門按鈕)及在升降機大堂召喚升降機鈕的位置須在離機廂地板或經修整的地板水平(視何者適當而定)不少于900毫米但不多于1 2米高的位置。
?。╟)點字及可觸知的標記須置于控制按鈕之上或在其左邊。
?。╠)點字及可觸知的標記須為阿拉伯數目字或符號,或阿拉伯數目字及符號并用。
?。╡)可觸知的標記的尺寸最少為15毫米高,而凸出之處最少為1毫米。
(f)緊急警號按鈕須為可觸知的鐘形。
?。?)升降機指示及通告
升降機入口或升降機大堂
?。╝)在升降機入口須設有發光的影象指示器及發聲訊號以指示升降機的到達及其升降方向。
?。╞)升降機上升時,發聲訊號須響一次,而下降時須響兩次,并須于升降機到達前發出有關訊號。
?。╟)每個升降機入口兩邊的側柱須設有以阿拉伯數目字指明層數的指示,而該等指示須為點字及可觸知的指示。
?。╠)(c)段所述的數目字不得少于60毫米高,凸起不得少于1毫米,而其位置須在離經修整的地面水平1 2米的高度。
升降機廂
?。╡)升降的方向及機廂的位置須以發光的影象指示器指示。
?。╢)在位置指示器上的字不得少于50毫米高。
?。╣)須提供口頭訊號(粵語及英語)以指示機廂停留的層數。
升降機大堂內識別升降機
(h)如建筑物有符合本附表規定以外的升降機,每部符合本附表規定的升降機須在每層接載乘客的樓層處以不少于一個關于殘疾人士進出的國際符號加以識別。
?。╥)如建筑物的所有升降機(包括只有一部升降機)均符合本附表的規定,在可獲進入的該建筑物的每個升降機大堂內須設有最少一個關于殘疾人士進出的國際符號。
15 公眾服務柜臺
如擬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物內有公眾服務柜臺,則最少須有一個公眾服務柜臺不得高于750毫米(從經修整的地面水平向上計)。
16 感應圈系統
?。?)在以下地方須設置感應圈系統─
?。╝)在擬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物內的最少一個資訊柜臺(如有的話);
?。╞)在該等建筑物內的公眾大堂(如有的話);及
(c)在該等建筑物內的觀眾席地方(如有的話)。
?。?)就本條而言,感應圈系統是一個使站在圈環范圍內并使用助聽設備的人士,能利用感應圈擴音器從聲源接收到聲音而不被周圍的聲音所干擾的系統。
?。?)就本條而言,在擬供公眾使用的建筑物內的資訊柜臺是指符合以下說明的該等建筑物內的任何地方─
?。╝)該地方是公眾或部分公眾相當可能會前往查詢資料的;及
(b)該等資料是人們期望以可聽取形式在該地方獲得的。(1997年第333號法律公告)
第II部 須提供有限設施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建筑物
建筑物類別第72條的適用范圍
1 住用建筑物。─高于4層的建筑物的公用地方。
2 綜合用途建筑物。─不高于4層的建筑物的主要入口、建筑物地面的公用地方及進出建筑物的途徑。
─該建筑物的非住用部分。
─如住用部分高于4層,則屬該建筑物的住用部分的公用地方。
─如住用部分不高于4層,則該建筑物的主要入口及建筑物地面的公用地方及進出建筑物的途徑。
3 作為公眾娛樂場所的建筑物。─大堂范圍。
─按照第I部第2條在觀眾席所設的平面看臺及其進出途徑。
─供公眾使用的洗手間。
4 公眾泳池、健身室、室內運動場及體育場。運動場地包括任何泳池、更衣室、洗手間及供公眾使用的其他設施,及其進出途徑。
5 旅館。─公眾地方及其進出途徑。
─按照第I部第3條所設的供殘疾人士使用的房間及其進出途徑。
(1997年第239號法律公告)